老师对学生教育惩戒尺度怎么把握?孩子在学校受伤,各方责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通过对相关案件中各方责任的认定,推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落实到位,引导监护人提高责任意识。
小学体育课上学生扭伤脚踝
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小学四年级学生李小某在体育课上进行跳绳活动时扭伤脚踝,家长认为学校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场调查及证据,李小某扭伤并非因体育设施缺陷或场地安全隐患造成。学校在体育课前进行了充分的热身指导,教师全程监督学生活动,并在事发后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家长送医,履行了应有的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李小某及其监护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表示,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有责任,而是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活动有无必要的安全指导、事发后有无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产生”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认识。
初中生实验课操作失误导致烧伤
学校未提供充分安全指导,需承担相应责任
某中学七年级学生在化学实验课上操作酒精灯时发生烧伤事故。当时教师仅在实验开始前简单讲解操作步骤,未进行一对一指导或示范,导致学生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引燃实验服。经医院诊断,学生手臂和面部二度烧伤,需长期治疗和康复。
审理法院认为,化学实验课程具有较高风险性,学校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应当针对实验课程特点提供充分的安全指导和监督。本案中教师仅进行简单讲解,未根据学生年龄和认知水平提供足够的操作示范和个别指导,导致学生操作失误受伤,应当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同时,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对自身安全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量,法院判决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生监护人自担40%的责任。
最高法表示,本案明确了学校在高风险教学活动中的特殊注意义务,督促学校针对不同课程特点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提醒学生和家长增强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高中生拓展训练中摔伤
学校已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不承担责任
某高中组织高二学生参加户外拓展训练,在团队协作项目中,一名学生从高处平台跌落导致手臂骨折。家长认为学校未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
审理法院查明,学校在拓展训练前进行了详细的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了活动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活动现场配备了专业教练和足够数量的防护装备;教师全程监督指导,事发后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并送医治疗。法院认为,学校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学生参与的是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正规拓展训练项目,具有一定风险性,学生应当预见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法院判决驳回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表示,学校组织的正规教育教学活动,只要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活动本身具有的风险而承担侵权责任。该判决有助于鼓励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小学生课间追逐撞倒同学
受伤学生存在主要过错,学校已尽管理职责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课间休息时追逐打闹,不慎撞倒另一名学生导致其牙齿受损。受伤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未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要求赔偿治疗费用5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课间休息是学生放松身心的正常活动,学校难以对所有学生行为进行实时监控。本案中,教师在事发前已通过班会强调课间安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受伤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对其负有教育和监护职责,应当教育孩子避免危险行为;同时,撞人学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量,法院判决双方家长各承担50%的责任,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表示,该案明确了课间活动中学校的合理注意义务边界,避免对学校课间管理提出过高要求。同时提醒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环境。
老师批评学生引发情绪问题
教育惩戒应合理适度,学校不因此担责
初中生王某因课堂违纪被老师当众批评,事后出现情绪低落、失眠等症状,家长认为老师的批评方式不当造成孩子心理伤害,要求学校赔偿治疗费用3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本案中教师批评行为未超出合理范围,且出于教育目的,并无侮辱或歧视性言辞。学生出现的情绪问题可能与自身心理素质有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教师行为与学生心理问题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表示,该案体现了对教师合理教育惩戒权的保护,同时强调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学校和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当注重方式方法,避免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心理伤害,但对于合理范围内的教育惩戒行为,学校不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审理,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了学校在各类校园活动中的责任边界: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未尽到职责的,则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些案例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助于构建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