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共同责任,学校作为教育主阵地,肩负着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双重使命。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一系列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明确界定了学校在各类校园伤害事件中的责任边界,既防止”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片面认识,也督促学校切实履行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这些案例为学校管理、家庭教育和社会认知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一:小学课间活动摔伤,学校已尽职责不担责
基本案情:
三年级学生小明在课间活动时,在操场跑道上奔跑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家长认为学校未安排足够的安全监督人员,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元。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调查发现,学校在课间休息期间安排了值日教师巡视校园,并在操场显眼位置张贴了”注意安全、文明活动”的提示标语。事发前一周,学校还专门组织了安全教育课,讲解课间活动安全注意事项。小明摔倒后,值班教师立即将其送至医务室,并通知家长到医院陪同治疗。
法院认为,学校已履行了必要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小明的摔倒属于意外事件,学校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解读:
“校园伤害事件不能简单归责于学校,必须综合考虑学校是否履行了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学校已进行安全教育、设置安全警示、事发后及时处理,且无证据表明学校存在管理疏漏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二:初中生课间冲突致伤,学校监管不力担责
基本案情:
某中学七年级学生小王和小李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教室外的走廊上发生肢体冲突。小王将小李推倒,导致小李牙齿受损,需要后续治疗。监控显示,冲突发生时走廊上没有教师在场。小李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监管职责,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对冲突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特别是在课间等学生聚集时段,应安排足够的教师进行巡查和管理。监控显示冲突发生时走廊无教师在场,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间的暴力行为,存在管理疏漏。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小王家长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解读: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保护职责是持续的,特别是在学生容易发生冲突的时段和场所,学校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本案明确了学校在校园暴力事件中的责任边界,督促学校建立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机制,同时倡导学生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培养理性平和的处事方式。”
案例三:高中生体育活动受伤,自甘风险原则适用
基本案情:
高二学生小张在体育课上参加篮球比赛时,与防守队员小王发生身体接触后摔倒受伤,导致膝关节韧带损伤。小张认为学校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要求学校和小王共同赔偿医疗费、康复费等共计1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参与者应当知晓其中的风险。小张和小王均为高中生,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能够预见篮球运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小张自愿参加比赛,应视为接受了可能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同时,学校提供了符合标准的体育场地和设施,体育教师在课前进行了安全教育,比赛中也进行了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履行了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和小王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解读:
“体育活动特别是对抗性体育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参与者应当知晓并自愿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学校只要提供了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设施,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就不应因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受伤而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有助于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培养健康体魄。”
案例四:教师教育惩戒引纠纷,合理惩戒不担责
基本案情:
五年级学生小刚因扰乱课堂秩序,被老师要求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开道歉。小刚回家后情绪低落,家长认为老师的做法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学生可以实施包括”责令赔礼道歉”在内的教育惩戒措施。小刚确实存在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老师要求其道歉属于合理的教育惩戒范畴,且未超出必要限度。
法院认为,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过错性。因此,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解读:
“教育惩戒是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必要手段,有助于维护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规则意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只要教育惩戒行为符合规定、出于教育目的、方式方法适当,就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这一原则既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学校和教师依法实施教育管理的权利。”
法官说法:校园伤害责任认定的三个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晓梅指出,在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 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
包括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配备了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事发后是否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等。 - 伤害发生的原因和学生的过错程度
是否因学校设施设备缺陷导致伤害,学生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伤害是意外事件还是他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等。 - 学校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即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伤害的发生,或者未能防止伤害的发生。
“校园伤害责任认定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避免’一刀切’地将责任归于学校。”李晓梅法官强调,”同时也要防止学校因担心承担责任而过度限制学生的正常活动,影响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专家观点:构建校园安全多元共治格局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主任王立军教授认为,校园安全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安全教育、设施设备检查维护、课间和课外活动管理等;家长应当配合学校教育,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社会则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监督,共同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王立军特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既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边界,也强调了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助于形成学校依法管理、家长理性维权、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结语
校园安全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责任认定需要兼顾保护与教育、管理与自由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了学校在不同情境下的责任边界,既防止学校因过度担忧承担责任而限制学生活动,也督促学校切实履行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这些案例为处理校园伤害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校园安全治理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