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心是儿童天性使然,但若缺乏正确引导与有效约束,这份天性可能演变为社会隐忧。近期多地频发的”熊孩子”事件再次敲响警钟:广东深圳一名男孩用自喷漆恶意涂抹小区车辆车牌,导致多名无辜车主误以为遭遇蓄意报复而报警;春节期间山东菏泽一名10岁儿童在车辆旁燃放烟花,致使价值40余万元新车完全烧毁;四川内江一男孩将鞭炮投入化粪池引发爆炸,造成多辆汽车受损……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孩子的无知与冲动,更是家庭教育与监护责任的严重缺失。
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有着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确立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法律地位;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护义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则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仅能减轻而非免除责任,且当未成年人拥有财产时,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仍由监护人承担。这些法律规定清晰地表明:孩子犯错,家长担责,绝非一句”他还是个孩子”就能推卸的责任。
深入分析这些事件,我们不难发现”熊孩子”现象的本质是家庭教育与监护管理的双重失职。一方面,部分家长对孩子过度溺爱,对不当行为采取纵容态度;另一方面,一些家长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未能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认知与行为模式。更有甚者,将教育责任完全推给学校与社会,忽视了家庭作为”第一课堂”的基础性作用。这种监护责任的缺位,不仅可能使孩子形成错误的价值观与行为准则,更可能使其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徘徊而不自知。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已通过立法强化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该法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求家长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还规定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包括公检法机关可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些制度设计为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面对”熊孩子”现象,我们需要建立全方位的预防与干预体系。首先,家长必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仅要保障孩子的物质需求,更要注重思想品德教育与行为习惯养成,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规则意识。其次,学校与社会应加强法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行为边界与法律后果。最后,相关部门应完善监护监督机制,对长期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依法进行干预,必要时可采取剥夺监护权等严厉措施。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其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环境与正确的教育引导。”熊孩子”现象警示我们:家庭教育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监护责任不容推卸。只有当每位家长都切实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我们的社会才能少一些”熊孩子”事件,多一些文明守法的公民。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既是约束也是保障,它提醒我们:爱孩子不应成为纵容错误的借口,而应成为引导其健康成长的动力。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既有温度又有尺度的成长环境。